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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2号)

2023-10-23 16:5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20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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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62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BJ23000000341835070ZX),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期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西区友谊北路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GBJ23000000341835070ZX),冰鲜黄花鱼中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冰鲜黄花鱼从速必鲜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处所购进。当事人于2023年8月23日、2023年8月25日分别购进冰鲜黄花鱼19条、18条,销售价格为19.9元每条,以上批次冰鲜黄花鱼除2023年8月25日抽检机构购买5条用于检测外,余下全部通过零售渠道售出。经抽样检验,冰鲜黄花鱼的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可以提供抽检批次及近六个月冰鲜黄花鱼进货凭证及进货商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的构成要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3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不罚〔2023〕8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管理。

2023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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