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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李子酒)核查处置情况

2023-10-18 17:14: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7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8期),涉及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005131216的渔汛晚歌李子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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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8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005131216的渔汛晚歌李子酒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鲜选食品商行销售的渔汛晚歌李子酒,酒精度项目检出值17.8%vol,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最大允许限20(明示)±1.0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8月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认为导致李子酒酒精度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生产过程控制不当;2、原料质量问题;3、生产设备故障。具体原因需要生产环节进一步排查。

当事人销售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妥善退货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可予以当事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要求,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0月1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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