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3年第4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第4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浦东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3年6月、2023年8月),涉及本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的10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正琪阳餐饮店使用的盘子
(一)产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3-04-1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正琪阳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老年协会(惠南食堂)使用的餐盘
(一)产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04-17;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老年协会(惠南食堂)使用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上海良阁珍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小碗
(一)产品名称:小碗;生产日期:2023-04-1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良阁珍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四、上海良阁珍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产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3-04-1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良阁珍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五、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馨园饭店经营的牛蛙
(一)食品名称:牛蛙;规格:/;生产日期:2023-4-1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馨园饭店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情况:购进4.00公斤,销售2.45公斤,销毁1.55公斤。
(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馨园饭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馨园饭店在经营中索证索票齐全,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说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已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子
(一)产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3-4-20;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盘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七、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乐龄养老院(食堂)使用的餐盘
(一)产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05-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乐龄养老院(食堂)使用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八、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幼儿园(食堂)使用的碗
(一)产品名称:碗;生产日期:2023-06-2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幼儿园(食堂)使用不合格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九、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幼儿园(分部食堂)使用的汤碗
(一)产品名称:汤碗;生产日期:2023-06-2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幼儿园(分部食堂)使用不合格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十、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幼儿园(分部食堂)使用的餐盘
(一)产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06-2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幼儿园(分部食堂)使用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