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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云德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3.275万元

2023-10-16 17:28: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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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江环罚〔2023〕47号】,涉及江门市云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罚款3.275万元。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门市云德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4MA58C09N4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吕根楼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江江环罚〔2023〕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了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使用已混合均匀的涂料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8月11日和8月1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2301733)以及《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广质涂(2023)-SH2301733],你单位喷漆过程中使用的已混合均匀涂料VOCs含量为653g/L,超出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核定的VOCs含量要求(≤300g/L)。同时,你单位未建立、保存涉VOCs原辅料台账。

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江环罚告〔2023〕17号)和《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工作指引》,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处罚人民币3.275万元,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3.15以及《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3.275万元=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金额3.5万元[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以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额3万元×5%×调整系数总和(-1.5)[积极配合调查取证(-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的情节已经在权重裁量中体现,则不再重复计算该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275万元(大写:叁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3.275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13

处罚机关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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