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11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九期)
安徽省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1家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41100342050824ZX的高粱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粱饼,生产日期:2023年4月16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3年7月6日向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ZQJY-2023-W061536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7月7日提出异议,申请复检。根据编号为NZJ(2023)SP01-19688Z的复检报告,复检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绍兴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购入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罚款51000.00元。当事人购入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