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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号)

2023-10-10 15:51: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0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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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9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赖树碧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赖树碧(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6月2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赖树碧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5元的行政处罚。

二、余腊梅销售的牛蛙、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腊梅(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6月24日)、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3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余腊梅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元的行政处罚。

三、荣昌区安富街道袁三冻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袁三冻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2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安富街道赖二嫂冻货经营部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安富街道赖二嫂冻货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6月26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向购买了该批次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刘信金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信金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6月1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刘信金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元。

六、荣昌区钟辉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和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钟辉水产品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1日)和“牛蛙”(购进日期:2023年6月2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钟辉水产品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元;3.罚款100元。

七、罗贤清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罗贤清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罗贤清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100元。

八、郭友全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郭友全销售的“茄子”(购进日期:2023年6月25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郭友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00元。

九、荣昌区昌元街道在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在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2023年6月21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在珍食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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