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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紫薯饼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9-28 17:58: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28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022-01-05、2023-05-26、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经营的赤霞珠水果配制酒、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销售的姜、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紫薯饼(紫薯味)(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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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01-05、2023-05-26、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现将2022-01-05、2023-05-26、2023-05-0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经营的赤霞珠水果配制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销售的标称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赤霞珠水果配制酒(批次为2022-01-05),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日对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超市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36瓶,货值356.4元,2023年5月1日超市员工会餐食用了11瓶,至案发时止共销售涉案批次产品9瓶,剩余库存涉案批次产品16瓶。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日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百佳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1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

二、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销售的姜(购进日期为2023-05-26),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店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0斤,货值300元,至案发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25日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船营区每日鲜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索要了进货凭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货查验的义务。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店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

三、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经营的紫薯饼(紫薯味)(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销售的标称沈阳市卢氏食品厂生产的紫薯饼(紫薯味)(糕点)(批次2023-05-04),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超市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4盒,货值213.6元,至案发时止,已全部售出,无库存。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已召回2盒涉案批次产品,并于2023年7月18日将召回的2盒涉案批次产品退货返厂给供货商。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线索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丰满区西红市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免予处罚。

原因如下:当事人进货时查验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在案件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积极联系购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顾客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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