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12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6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6号)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蒋金忠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清流街65号当事人蒋金忠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二、荣昌区昌元街道科茂鲜果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科茂鲜果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5月25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科茂鲜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荣昌区李先芬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李先芬水果经营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年6月5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荣昌区河包镇三江超市销售的“干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河包镇三江超市销售的“干山药”(购进日期:2023年5月15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来源,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且无法实施召回,故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