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2023年6月15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到了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3-05-6949)。《检验报告》的内容是:海口龙华王和联二号水产品摊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6的立鱼,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No:食安2023-05-6949)送达到海口龙华王和联二号水产品摊,并对该摊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6日的立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6日在海口市新埠岛海鲜大世界购买了5千克立鱼,购进单价56元/千克,销售单价60元/千克,货值金额300元,购买的不合格立鱼全部被用于抽检。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2023年5月16日共购进立鱼5千克,购买的不合格立鱼全部被用于抽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购进这批经抽检不合格的立鱼时未留存购进票据及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存相关凭证,无充分证据证明不合格食品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4000元。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