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柠檬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9日,我龙华分局收到由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检验报告》№:食安2023-05-8227。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张成元鱼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8批次的柠檬鱼经抽样检验,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氯霉素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01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呋喃唑酮代谢物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50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6月20日将上述报告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现场并对当事人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的购进日期为2023-05-18批次的柠檬鱼是于2023年5月18日从位于海口市龙华区东门市场外的流动摊贩处直接用现金支付购买,未向供货商索证索票。当日共购进上述柠檬鱼5公斤,购进单价为50元/公斤,购进总金额为250元。上述柠檬鱼当事人均在2023年5月18日全部销售完毕,将4公斤柠檬鱼销售给了抽样人员进行抽样送检,剩余的1公斤柠檬鱼销售给了消费者。柠檬鱼的销售单价为56元/公斤,销售总金额为280元,净利润是30元。
(二)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0日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柠檬鱼已发布召回公告,至今未能召回。当事人已立即排查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提交整改报告。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4000元。
(四)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我局对其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合格。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