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15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15期)
2023年5-6月份,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工作中发现有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余姚市张学峰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香蕉
(一)2023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香蕉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6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小台芒检验报告(No:202307380)显示,该样品小台芒的噻虫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香蕉检验报告(No:202307381)显示,该样品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不合格小台芒、香蕉。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小台芒、香蕉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二、余姚市鲜奇水果店经营的杨梅、小台芒
(一)2023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杨梅、小台芒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6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杨梅检验报告(No:202307375)显示,该批杨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20日,检验机构出具小台芒检验报告(No:202307377)显示,该批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25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杨梅、小台芒。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杨梅、小台芒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三、余姚市大隐镇菜场石旺友经营的鳊鱼和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大隐镇菜场石旺友经营的鳊鱼和黑鱼(购入日期为2023年5月22日,从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鳊鱼和黑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NO:202307458、NO:202307460)。
(二)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石旺友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被抽检鳊鱼共购进4kg,抽检买样1.8kg,黑鱼共购进5kg。买样2.18kg,剩余产品已售出,无剩余。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四、大隐镇菜市场陈玉彩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隐镇菜市场陈玉彩经营的鳊鱼(购入日期为2023年5月21日,从宁波市江北陈国明淡水产经营部购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NO:202307457)。
(二)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陈玉彩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被抽检鳊鱼共购进9.2kg,抽检买样1.68kg,剩余产品已售出,无剩余。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五、余姚市余姚镇文琴淡水产摊经营的牛蛙(活体)
(一)2023年5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活体)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3年06月27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No:20230769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此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不合格牛蛙。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牛蛙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牛蛙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