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八期)。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十八期)
茅箭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5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茅箭区虹桥商城宇翔副食店销售的“山椒猪皮”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单位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7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山椒猪皮”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47袋,备样数量12袋,抽样基数200袋。6月14日,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结论为: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实测值1.8×10⁴,2.8×10⁴,2.5×10⁴,1.6×10⁴,2.5×10⁴。)。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6月16日,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6日从茅箭区易仁副食批发部购进上述食品200袋,购进单价0.7元/袋,销售单价1元/袋。抽检中抽样47袋,其他已销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为47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已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同批次检验报告等材料,说明当事人已履行了食品安全进货查验义务,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资质,可以证明涉案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