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黎文强经营的黄豆芽)。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黎文强经营的黄豆芽)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黎文强经营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5-3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100613530195 | 样品名称 | 黄豆芽 |
生产日期 | 2023-5-3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兴宁区兴东便民市场黎文强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 | 检验机构 | 利城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3年5月3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城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摊点抽检的黄豆芽(购进日期2023-5-30)“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黎文强于2023年5月30日购进黄豆芽共5kg,除抽检3.47kg,销售出1.53kg,销售价是人民币2.3元/斤,按当事人的销售价计算,该批黄豆芽销售金额是人民币贰拾叁元整(¥23.00),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叁元整(¥23.00)。当事人经营“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具体处罚种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由于当事人对采购的产品未查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所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合格。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使用违禁农药的黄豆芽并对其已销售的使用违禁农药的黄豆芽进行公告召回;整改复查情况:履行了食品采购验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