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不合格“芝蔴螺”

2023-09-04 14:46:3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吴炳玲经营的芝蔴螺)。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吴炳玲经营的芝蔴螺)

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吴炳玲经营的“芝蔴螺”(购进日期2023-5-30)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DBJ23450100613530175

样品名称

芝蔴螺

生产日期

2023-5-3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兴宁区兴东便民市场吴炳玲

检验不合格项目

氯霉素项目

检验机构

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2023年5月30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事人经营摊点抽检的芝蔴螺(购进日期2023-5-30)“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吴炳玲于2023年5月30日购进芝蔴螺共7.5kg,除抽检4kg,销售出3.5kg,销售价是人民币8元/斤,按当事人的销售价计算,该批芝蔴螺销售金额是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元整(¥120.00)。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的芝蔴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具体处罚种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由于对采购的芝蔴螺未查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导致所销售的芝蔴螺氯霉素项目不合格。复查情况:要求当事人停止经营使用违禁药品的芝蔴螺并对其已销售的使用违禁药品的芝蔴螺进行公告召回;整改复查情况:履行了食品采购验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一场不“蓉”错过的精彩质量盛宴—— ...

  • 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在 ...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引进光伏新能源企 ...

  • 中国质量(成都)大会圆满闭幕

  • 以质为道 共话合作 共谋发展——中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