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期)。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期)
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6799,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中心区宴本江餐饮店。
2、食品名称:芒果。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其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家合法经营资质和供货来源情况以及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同批次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的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