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期)

2023-08-29 16:47: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期)。

image.png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四十期)

根据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WZA23026799,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中心区宴本江餐饮店。

2、食品名称:芒果。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6-01。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其检测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能提供供货商家合法经营资质和供货来源情况以及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同批次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的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2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聚焦辖区重点 ...

  • 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经营 广西柳州 ...

  • 重庆酉阳:农文旅“融”出好风景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全产业链模式 ...

  • 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铁路口岸停车场一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