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LT007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螺丝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05月04日,经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杨守夫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2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认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总计罚没款3004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向小鹤水产摊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向小鹤水产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黑鱼,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向小鹤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08月1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罚〔2023〕124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经营场所使用面积约5平方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26元;3.罚款3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