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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州】“瓶灶管阀”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3-08-23 14:45:37 品质泰州

“瓶灶管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但日常生活中相关违法事例频发

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这些行为不可取!

案例一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鲜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灶案

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某生鲜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售卖的3台燃气灶无合格证,未张贴强制性(CC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具案

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陵区某电器商行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台家用燃气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器具》(GB16410-2007)5.3.1.13“灶具的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氧气体充装站充装超期未检的氧气瓶案

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经扫描氧气瓶上的二维码以及查询气瓶档案,发现3只氧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3只氧气瓶采取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充装超期未检的氧气瓶,且当事人未对充装前后的氧气瓶进行检查,也未按要求记录充装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只某莹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胶管案

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销售的家用燃气胶管进行执法检查,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标志项目不符合《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家用燃气胶管20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查处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兴化市市场监管局城南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泰州市局移交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通过当事人电脑上的气体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由于不同液化气站间的气瓶不能互充、气瓶电子识读标志损坏等原因,当事人在2023年3月12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间,使用11个气瓶条码代替气瓶真实条码重复充装气瓶3660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管案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商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管进行执法检查并依法进行抽检。样品经检验,产品质量不符合其执行标准HG2486-1993标准规定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管18米。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液气减压阀案

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峰牌家用液化气减压阀具有可调节功能,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35844-2018)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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