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遵义播州分公司经营的“达恒毛”牌食用红苕淀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遵义播州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暂停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达恒毛”牌食用红苕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留存了上游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但未严格按照《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要求,将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情况进行记录,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履行如实记录食品相关内容的义务,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予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销售的涉案产品(“达恒毛”牌食用红苕淀粉)货值金额小,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即对产品进行召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贵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遵义播州分公司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次“达恒毛”牌食用红苕淀粉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当事人发布公告至整改结束,未接到消费者对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退赔购买的该批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