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经营的白面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4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对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经营的玉米馒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包子、馒头等。2023年4月7日起,为提高销量,当事人在部分白面馒头内添加了糖精钠。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7月27日,未召回到涉案商品。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糖精钠加工销售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员工健康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为员工重新办理了健康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包子、馒头等。2023年4月7日起,为提高销量,当事人在部分玉米馒头内添加了糖精钠。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张贴了《召回公告》,截至7月27日,未召回到涉案商品。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糖精钠加工销售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员工健康证超过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时为员工重新办理了健康证,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白面馒头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宋钊禄食品店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发布召回公告。由于该批玉米馒头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公告发布至当事人整改结束,没有接到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来退赔购买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