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8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企业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肉(五香牛肉风味)”(商标:椒贝尔,生产日期:2023-3-19,保质期:270天,规格:450克/袋)的检验报告(No:0255),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商标:馋胖娃及图形商标,生产日期:2022-12-26,保质期:6个月,规格:380克/袋)的检验报告(No:2023-0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上述产品中的不合格原因均系生产环节缺陷造成。商家已发出召回通知,目前该公司已停止生产所有产品,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5日对重庆市潼南区耘艺农业有限公司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并案调查,并于2023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3〕271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冷吃鸡翅生产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