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环节关于不合格食品核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海曙局发布的《宁波市海曙区餐饮环节抽检信息(2023年第5期)、(2023年第6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203308931004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纵横餐馆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3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203308932003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涌星餐厅销售的鸡蛋,甲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36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