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3期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3期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及5批次不合格餐饮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于都屏山清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
(一)产品名称:高山清泉水;生产日期:2023-05-30;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于都屏山清泉水业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饮用水。经核查,该公司共计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桶装水113桶,均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桶。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
2、罚款6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5325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处罚〔2023〕12号)。
二、大余县新城镇张长华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粽
(一)产品名称:红枣粽;抽样日期:2023-5-9;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大余县新城镇张长华商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批次红枣粽。经核查,该商店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红枣粽50个,均已售完,召回0个。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批次红枣粽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2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三处罚〔2023〕9号)。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鲜洞鳝品馆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3年5月26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鲜洞鳝品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咸鲜洞鳝品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41号)。
四、赣州经开区韩艾乙草拉面馆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开区韩艾乙草拉面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开区韩艾乙草拉面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43号)。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特色面食馆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特色面食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方特色面食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44号)。
六、赣州经开区秀红螺蛳粉店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开区秀红螺蛳粉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开区秀红螺蛳粉店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45号)。
七、赣州经开区乡间小味餐馆使用的餐具
(一)产品名称:大碗、小碗;抽样日期:2023年5月25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开区乡间小味餐馆,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餐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开区乡间小味餐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46号)。
八、赣县区刘福道食品摊(刘道福)经营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腊鸭心
(一)食品名称:腊鸭心;抽样日期:2023年4月11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刘福道食品摊。现查明,当事人
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腊鸭心10kg,均已售出,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68号)。
九、赣县区好优多百货店(吴小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话梅干、葵花籽
(一)食品名称:话梅干;抽样日期:2023年4月12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食品名称:葵花籽;抽样日期:2023年4月12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好优多百货店。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话梅干2.5kg,均已售出,召回0kg;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的葵花籽10kg,均已售出,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四)(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50元;
3、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080.50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3〕70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