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2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174的豇豆抽检基本情况
欣和农贸市场周奋忠销售的豇豆,倍硫磷项目检出值为1.1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种植环节过度食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
当事人周奋忠销售倍硫磷项目农残超标豇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周奋忠销售倍硫磷项目农残超标豇豆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周奋忠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2元;2.罚款1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