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5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3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03号)
在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生产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生产的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抽样单编号:GZJ**************07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标签明示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白鹤街道44号的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6日的库存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同时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75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共计生产25L,售价为20元/L,货值金额为500元。上述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当事人在未明确是否合格之前并未对外销售,而是自行与亲友饮用,目前,已饮用完毕,再无存货。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生产销售1批次不合格高粱白酒(固态法白酒)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罚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重庆市铜梁区白鹤酒厂自查,导致该批次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厂测量酒精度仪器损坏,没有测量准确。查明原因后,该厂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重新购置了测量酒精度仪器。我局执法人员督促该厂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对酒精度测量人员再次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酒精度的测量方法;增加复核流程,防止测量结果出错;认真做好白酒酒精度测量等工作及白酒快速自检项目工作,对厂内所有成品的酒精度全部重新进行准确测量,对标签中的酒精度数据重新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