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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鳊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2023-06-27 16:29: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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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五期)

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310913299,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永尚超市。

2、食品名称:鳊鱼(活体)。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4-13。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的鳊鱼(活体)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6元,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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