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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

2023-06-05 17:57: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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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2期 )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和1批次不合格餐具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康区龙回老康大酒店经营使用的自制腊肉和腊肠

(一)食品名称:(1)腊肉、(2)腊肠;自制日期:2022-12-0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龙回老康大酒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使用不合格批次自制腊肉和腊肠。经核查,该酒店自制该批次腊肉和腊肠共计10公斤(腊肉5公斤、腊肠5公斤),使用1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和建立采购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腊肉和腊肠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腊肉和腊肠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26号)。 

二、南康区福德隆超市经营的冰糖

(一)食品名称:冰糖;购进日期:2023-01-20;不合格项目:该样品带有螨。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德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冰糖。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不合格批次冰糖共计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冰糖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3013号)。

三、章贡区兰氏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馒头,抽样日期:2022-2-16;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兰氏小吃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生产经营该批次馒头0.88公斤,该批次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8元;3.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2、3两项合计人民币5008.8元整,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3〕39号)。

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源超市的韭菜

(一)产品名称:韭菜;抽样日期:2023年2月20日;不合格项目: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源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韭菜。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韭菜4.8kg,销售4.8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源超市采购韭菜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井源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38号)。

五、赣州市经开区吉国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碗

(一)产品名称:复用碗;抽样日期:2023年4月4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经开区吉国餐饮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复用碗。

(三)行政处罚

赣州市经开区吉国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的复用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当罚〔2023〕3-25号)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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