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7期)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2批次不合格餐具及2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小馆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3年02月23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小馆餐饮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复用餐饮具。
(三)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客家小馆餐饮店使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超标的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3〕30号)。
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经营的本地辣椒
(一)产品名称:本地辣椒;抽样日期:2023年02月20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旺客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本地辣椒。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本地辣椒5kg,销售5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本地辣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5号)。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隆副食社区店的小米椒
(一)产品名称:小米椒;抽样日期:2023年3月2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隆副食社区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的本地辣椒。经核查,该店共采购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19kg,销售19kg,召回0kg。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不罚〔2023〕6号)。
四、赣州市南康区龙回祖炎小学幼儿园部使用的餐盘
(一)产品名称:复用餐盘;生产日期:2023-03-0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南康区龙回祖炎小学幼儿园部,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当罚〔2023〕3064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