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5日,四川省达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涉及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
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经营的汇娇香醋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产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汇娇香醋,抽样编号:GC22510000003931752,
生产日期:2022年1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不合格项目:不挥发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经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调查,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5日、4月3日共购进四川省三汇娇酿造厂生产的汇娇香醋24瓶,已销售汇娇香醋10瓶,截至2022年5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其产品实施控制后,库存4瓶。
2、行政处罚情况: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没收汇娇香醋4瓶。
3、排查整治情况:经查,本事件中抽检不合格的商品由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购进,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提供了供货协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汇娇香醋的检验报告、汇娇香醋出入库及销售结存记录。故本局认为宣汉县沃尔沃超市有限公司职教园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当事人加强经营过程控制、组织管理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给予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