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3年第1期),涉及我市10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5832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顺鑫美食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顺鑫美食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3〕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494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七欣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七欣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59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3.6元,罚款5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514的牛蛙(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涌上鱼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活体),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涌上鱼当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活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编号为“甬北市监处罚〔2023〕1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518的葱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渔之湾海鲜楼销售的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渔之湾海鲜楼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5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5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586的鸡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奉化渝渔香餐饮店销售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奉化渝渔香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9.5元,罚款5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604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奉化仟滋佰味大食堂销售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奉化仟滋佰味大食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3〕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4元,罚款5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6458的河鲫鱼(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丹西阿如饭店销售的河鲫鱼(活),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丹西阿如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鲫鱼(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
八、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624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谢家厨房快餐店销售的豇豆,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谢家厨房快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编号为“宁市监处罚〔2023〕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SC22330200315130674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悍丰快餐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悍丰快餐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编号为“甬仑市监处罚〔2023〕6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5000元。
十、抽样编号为SC22330200315130677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爱尚餐厅销售的豇豆,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爱尚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作出编号为“甬仑市监处罚〔2023〕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6元,罚款5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