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1起,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南浔练市学平生面店,负责人:李学平,系个体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6YGT95;经营场所:练市镇中吉北路58号。
2023年02月15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时对当事人经营的年糕进行了抽检。2023年0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产品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附编号为NO:SH2023003159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年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4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年糕1.6千克用于对外销售,进货单价为10元/千克,进货总价为16元。上述批次的年糕已经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10元/千克,销售总额为16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年糕的货值金额为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处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016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