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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3-04-14 15:59: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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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4月1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6期),涉及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003ZX的韭菜和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004ZX的菠菜。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003ZX的韭菜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童跃军销售的韭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项目检出值为2.1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004ZX的菠菜抽检基本情况

个体工商户童跃军销售的菠菜,毒死蜱项目检出值为0.0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2月9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2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农药或未过休药期导致。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韭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涉案的韭菜和菠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农产品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了涉案农产品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菠菜、韭菜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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