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0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0家经营企业15批次食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岸江山分公司销售的香蕉T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北岸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T(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4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T是2022年12月13日从重庆渝润嘉果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快检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涉案农产品相关的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二、两江新区江信华饭店使用的饭碗(复用餐饮具)、筷子(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两江新区江信华饭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饭碗、筷子(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8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江新区江信华饭店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饭碗、筷子(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三、江北区中润超市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中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4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海南香蕉是从重庆乐菓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收集了涉案农产品的快检报告,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农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本局未接到对涉案农产品的投诉举报。综上所述,本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四、江北杨静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杨静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五、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灿妹农副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老姜(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6日),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元。
六、江北区刘智餐饮酒楼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刘智餐饮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杯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七、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舰之王茅溪食品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年12月8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川家欣蔬菜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所售涉案“香蕉”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目前未收到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且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八、江北区郝莉酒楼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郝莉酒楼(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九、江北区常富饭庄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常富饭庄(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2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筷子)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
十、江北区吴大军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吴大军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经营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2年12月17日),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复用餐饮具,未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餐具费用,故未采取召回措施,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对抽检情况和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吴大军餐饮店经营不合格碗(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