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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2023-03-27 16:08: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期

在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迎百客超市经营的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基本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迎百客超市经营的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2年8月10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市城阳区迎百客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超市购进不合格包装饮用水25桶,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83号。

(三)生产环节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9月5日,执法人员向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包装饮用水580桶,召回10桶。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至纯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0478.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14084号。

二、青岛惠丰亿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

(一)基本情况

青岛惠丰亿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生产日期:2022年1月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惠丰亿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购进不合格即食海蜇头31袋,销售22袋,退货9袋。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98号。

(三)生产环节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向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即食海蜇头66袋,召回9袋。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100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3〕14097号。    

三、平度市朱世文淡水鱼养殖店销售的鲤鱼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朱世文淡水鱼养殖店经营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朱世文淡水鱼养殖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鲤鱼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高新强蔬菜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罚没款合计204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东处罚〔2022〕22335号。

四、胶州市大唐水产店(夏秀香)经营的梭子蟹

(一)基本信息

胶州市大唐水产店(夏秀香)经营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向胶州市大唐水产店(夏秀香)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进货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10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胶州市大唐水产店(夏秀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04094号。其供货商相关线索已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五、平度市鑫鑫果品店销售的香蕉

(一)基本信息

平度市鑫鑫果品店经营的香蕉腈苯唑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2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向平度市鑫鑫果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香蕉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鑫鑫果品店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罚没款合计52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市监同处罚〔2022〕2239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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