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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2023-03-13 17:48: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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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5期)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松月寿司店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希鲮鱼刺身和白金枪鱼刺身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松月寿司店经营的三文鱼刺身、希鲮鱼刺身和白金枪鱼刺身(加工日期:2022-11-27)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三文鱼刺身中大肠菌群实测值为45,77,30,35,90CFU/g ,(《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7869),上述指标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希鲮鱼刺身中大肠菌群实测值为25,140,15, 30,360 CFU/g ,(《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7868 ),上述指标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白金枪鱼刺身中大肠菌群实测值为40,20,30,10,15 CFU/g ,(《检验报告》编号:2022SFJC-XC7871 ),上述指标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松月寿司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2元;2、罚款人民币3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3]5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生食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操作不当,未在专间操作。整改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专间进行生食类食品的生产加工。整改复查: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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