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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39期)

2023-03-09 17:35: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39期)。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39期)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涉及我辖区5 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韭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2410100465352238;抽样日期:2022-11-23), 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腐霉利实测值0.32mg/kg,标准指标≤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根据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7.1.5,鉴于货值金额151.79元,不超过3000元,该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等级。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金好来超市有限公司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二、巩义市河洛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餐具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3日,在巩义市河洛镇中心幼儿园食堂抽样的碗,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TIBGFC2209183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河洛镇中心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河洛镇中心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河洛镇中心幼儿园食堂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系该食堂从业人员未认真履行清洗消毒义务,未严格按照洗消操作要求造成的。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一是降低洗洁的使用浓度,采用达到祛除油污的最低浓度;二是在清洗环节保证使用水笼头中的流动水对餐具进行清洗,进行两遍冲洗后,才放入消毒柜内消毒。

三、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被抽检的“碗”不合格(抽样单编号:STIBGFC22095154;抽样日期:2022-09-24),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于10月2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积极召开食堂工作人员会议,排查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食品操作各个关口(食品采购关、食品存贮关、食品操作关、餐具消毒关、食品安全关等),确保餐具及食品安全卫生,针对此次事件,现整改如下:

(1)园长及食堂管理员要抓好消毒关,并给食堂工作人员召开了专门培训会议,责任到人,确保熟食盆、汤盆、菜勺、汤勺、汤碗、筷子等所有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确保消毒质量;

(2)餐具每天都要煮沸消毒,消毒后及时放入消毒柜再次消毒,由专人负责检查落实。

(3)对食堂员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食堂员工全员下载,《豫食考核APP》利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对学习情况进行每月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绩效挂钩。

2022年10月16日,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巩义市芝田镇寨沟幼儿园食堂整改情况开展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

四、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辣椒”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辣椒”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5739020;抽检日期:2022-11-15 ),经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城区万家自选店立即进行了原因分析,针对不合格原因当事人做出以下整改:采购食品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五、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生姜”不合格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经营的生姜不合格,(抽样单编号:NCP22410181463738770),经河南宜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

(三)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收到检验报告后,巩义市站街金好来超市立即进行自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已全部销售完。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管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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