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1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5134952的韭菜抽检基本情况
展茅综合市场余锋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检出值为0.54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2月2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种植环节过量使用农药或未过休药期所致。
当事人余锋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予以积极配合,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余锋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本局决定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