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兰花豆、菠菜)处置情况

2023-02-23 17:0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2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5期)。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5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其中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帅欣炒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句容双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兰花豆,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50袋,共计19.5公斤,货值375元;已销售150袋,共计19.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产品存放符合阴凉、干燥的存储要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南京市浦口区惠琳蔬菜店(美 团网)销售的菠菜,铅(以Pb计)和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5公斤,共计5公斤,货值66.5元;已销售5公斤,共计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进货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无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1.5元;罚款2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常州积极发展新能源产业

  • 食品安全 你我同查——延安市市场监 ...

  • 湖南省常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助力春耕 ...

  • 重庆市梁平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

  • 二月二,大批鲜货上市!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