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1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0542334的牛蛙(活体)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衢味坊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使用的牛蛙(活体),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136μg/k,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2月1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过度添加或未过休药期所致。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蛙(活体)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涉案的牛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牛蛙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收款收据,并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了涉案牛蛙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