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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2023-02-21 17:4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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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1期)

市局发布的《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23期),涉及我市1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099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江北林忠诚小吃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江北林忠诚小吃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3日作出编号为“甬北市监处〔2022〕7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108的菠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鲜珍府餐饮店销售的菠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鲜珍府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菠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232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镇海骆驼加悦餐饮店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镇海骆驼加悦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3〕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四、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233的带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镇海骆驼加悦餐饮店销售的带豆,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镇海骆驼加悦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带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3〕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五、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253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小菜饭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小菜饭屋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2〕58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六、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437的鸡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何季餐饮店销售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何季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编号为“甬镇市监处罚〔2023〕2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500元。

七、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44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五乡甬峰餐馆销售的豇豆,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五乡甬峰餐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6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85.4元。

八、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671的鸡腿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美口尚餐厅销售的鸡腿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海曙美口尚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腿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2〕90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24元,罚款5000元。

九、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164的鸡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海食宴餐饮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海食宴餐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1132858的好食羹(亲乳软蛋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如一食品店销售的好食羹(亲乳软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余姚市如一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好食羹(亲乳软蛋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等材料,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十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147的鸡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麦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鸡肉,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麦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6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15130152的芹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麦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麦粒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编号为“甬奉市监处罚〔2022〕16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4.5元,罚款5000元。

十三、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673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美口尚餐厅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海曙美口尚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甬海市监处罚〔2022〕90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

十四、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675的牛蛙(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醉实惠餐馆销售的牛蛙(活),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醉实惠餐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884元,罚款10000元。

十五、抽样编号为DC22330200300834687的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张杰餐厅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宁波市鄞州中河张杰餐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3〕6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所得125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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