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益新油坊销售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107635210001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2-10-14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南宁市益新油坊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益新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西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本案涉案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该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在生产经营食品中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当事人因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的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1〕80514号)予以责令改正并进行警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针对当事人此次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适用该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仟零伍拾元(¥6050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