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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

2023-02-08 14:46: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7日,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饮用纯净水)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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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沈阳龙盛铭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经经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沈阳龙盛铭饮用水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7日,规格型号:18.9L/桶)经抽样检验,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饮用纯净水”过程中,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误将“饮用纯净水”的标签粘贴在“包装饮用水”桶上,导致生产了食品内容物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并在之后按照纯净水标准进行抽检时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已构成从事生产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接到我局通知及相关检验报告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产品售出后虽未能全部召回,货值金额仅为260元,不足3000元,应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违法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适用情形: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                    

没收违法所得260元。

罚没款合计52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企业进行原因排查,是由于员工操作失误,误将“饮用纯净水”的标签粘贴在“包装饮用水”桶上,导致生产了食品内容物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并在之后按照纯净水标准进行抽检时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并且提交整改报告。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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