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29日,浙江省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一、青田县洪五英干水产经营部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7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9月7日的梭子蟹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3.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27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C22331100300537878)和检验报告(NO:22JF0908075),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梭子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9月6日,当事人从温州滨海水产批发市场购进梭子蟹6千克,购进价格为70元/千克。由于当事人进货时间较久,进货摊位不固定,也未索要进货票据,当事人无法记清具体的进货来源,也无法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梭子蟹后在位于浙江青田县鹤城街道东鹤城小区2幢01号的店内销售。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被抽检的梭子蟹已经全部销售完,梭子蟹销售价格为130元/千克,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梭子蟹的货值金额780元,违法所得780元。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约70平方米,从业人员2名,属于食品销售经营者。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同时涉案梭子蟹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小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780元(柒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以上两项并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780元(柒佰捌拾元整)。
2022年1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2〕27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后续将加强进货查验与管理,强化食品销售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二、青田县李芹微凉皮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9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19日凉皮进行监督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的实测值为0.112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C22331121311731306)和检验报告(NO:22JF1020373),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凉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李芹微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后经询问供货商乐清市鸿展食品有限公司,才得知被抽检的凉皮原材料为淀粉,供货商出具了该公司凉皮的检测报告以及情况说明。经了解,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粮食制品不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但如果是淀粉制品,标准指标是1.0g/kg,根据检测报告,该批次的实测值为0.112g/kg,为合格产品。
被抽检凉皮原材料为淀粉,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粮食制品不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但如果是淀粉制品,标准指标是1.0g/kg,根据检测报告,该批次的实测值为0.112g/kg,为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销案决定书”的规定,进行销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为合格产品,系当事人抽检时不了解产品属性,将原材料说成面粉,导致检验标准不同而结果不合格。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学习,保障食品安全。
三、青田县兴月小吃店经营的米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6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的米面进行了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3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米面。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抽检时不了解产品属性,在抽样时将瑞安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湿粉条叫成米面,导致检验报告因标准不同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进货票据,生产商温州市稻禾食品有限公司也向本局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成品原始检验记录,证明抽检的米面实际上是湿粉条,属于淀粉制品。
依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粮食制品不得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但如果是淀粉制品,最大使用量为1.0g/kg,根据检测报告,该批次的实测值为0.324g/kg,为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三)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建议予以销案,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销案决定书”的规定,进行销案。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为合格产品,系当事人抽检时不了解产品属性,将湿粉条说成米面,导致检验标准不同而结果不合格。我局已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学习,保障食品安全。
四、青田县中心菜市场潘秀梅酱菜经营部经营的榨菜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7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的榨菜头进行抽样,后经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2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榨菜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购进榨菜头30千克,进价为8.6元/千克,进货总额为25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榨菜头后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中心菜市场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榨菜头的销售价格是11元/千克,已全部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榨菜头的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为72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亚硝酸盐(以Na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榨菜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另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为20平方米左右,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摊位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条件。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另外综合考虑当事人此前也未因食品违法被行政处罚过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2元(柒拾贰元);
2、罚款3000元(叁仟元)。
2023年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五、青田县海强小吃店经营的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5日的凉皮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4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凉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当事人从乐清市鸿展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凉皮30张,共计6千克,进价为1.2元/张,进货总额为3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凉皮后在位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涌金街13号的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凉皮的销售价格是10元/份,已全部销售出去。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凉皮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凉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涉案凉皮添加了过量食品添加剂,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产品不合格非经营环节造成。当事人将加强进货查验,提高供货方门槛,保障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