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南宁市泰太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103634700137 | 样品名称 | 绿豆饼 |
生产日期 | 2022-08-07 | 型号规格 | 280克/袋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南宁市泰太顺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南宁市润芳百货食杂批零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8月7日生产的绿豆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该产品确为其生产经营的产品。产品出现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导致。
1.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该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该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该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因涉案批次产品已监督销毁,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不只用于进行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二者之间难以区分,并本案发生后当事人有积极进行整改,无没收的必要,因此不予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工具、设备、原料,仅没收违法所得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合计为人民币1686元,全部予以没收。
2.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按规定对无产品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行为。该行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此前未因该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无拒不改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存在未对产品原料存放区域、成品存放区域、生产区域设置有效室温控制设施,进行有效温度控制;用于监测温度的设备未做校准、维护等情况,与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第5.1.9.1、第5.1.9.2、第5.2.2的要求不符。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此前未因该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无拒不改正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