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象山局发布的《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2期)》,涉及我县5家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300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永欣生鲜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永欣生鲜店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向上游供货单位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不罚〔2023〕1号”的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295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西周荣鑫超市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西周荣鑫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向上游供货单位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不罚〔2023〕3号”的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249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姚李蔬菜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姚李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2〕1077号”的行政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267的青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巨和蔬菜店销售的青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巨和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16号”的行政决定: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3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225312332242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象山润达超市销售的豇豆,三唑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象山润达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编号为“象市监处罚〔2023〕18号”的行政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2元、罚款3000元。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