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1月16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辖区,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002742968的鸡蛋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严选饭店使用的鸡蛋,甲硝唑项目检出值为12.8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11月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非法使用兽药导致。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虽然提供了进货凭证及供货方的营业执照,但大部分进货凭证票据为供货方留存的存根联,非当事人所留存的客户联,且其中一张销售清单客户联实为后续补开,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用于菜品制作的该批次鸡蛋已全部使用完毕,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不予没收。同时,当事人在本局立案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可以减轻的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处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