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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2022-12-27 14:40: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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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6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荣昌区昌元街道贺光芬副食店销售的“米线”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贺光芬副食店销售的“米线”,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贺光芬副食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4元;3.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01.14元(大写:伍仟零壹元壹角肆分)。

二、莫廷坤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莫廷坤销售的“泥鳅”,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莫廷坤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3.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360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元)。

三、荣昌区昌元街道启凤早餐店销售的“自制双色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启凤早餐店销售的“自制双色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启凤早餐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1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21元(大写:伍仟零贰拾壹元)。

四、荣昌区昌元街道园绿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荣昌区昌元街道园绿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老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当事人整改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园绿农副产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元;3.罚款2500元。罚没款合计:2516元(大写:贰仟伍佰壹拾陆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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