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号)。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巴南区源林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源林蔬菜经营部经营的韭菜,其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没有查验上述韭菜的农药残留《检验报告》,没有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检工作。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必须查验农药残留《检验报告》;2.主动配合市场管理方开展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快检工作。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巴南区贝壳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贝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冷吃鸡翅香辣味(辐照食品),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4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食品在运输及储存过程中有时温度过高,不符合食品储存条件。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2.检查店内所有食品的储存条件,严格按照食品标签说明书要求储存条件储存食品;3.立即组织员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巴南区阿家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阿家超市经营的多味瓜子,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超市进货渠道不规范, 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严把进货关, 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2.加强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巴南区李贤坤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南区李贤坤副食店生产的菜籽油,其中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2年7月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食品存储不当。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加强原材料的把控,只进低介酸的菜籽;2.增加对油罐的清理次数。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界石食品销售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界石食品销售分公司经营的仔姜,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4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其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超市对门店商品质量管理过程不够完善,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