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8002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800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黄豆芽,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自查自纠,系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造成,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涉嫌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经查明,于2022年8月31日从小渡镇农贸市场一农户处购进了5kg黄豆芽(购进/生产日期:2022年8月31日),购进单价为2.6元/kg,购进金额为13元。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在购进上述黄豆芽时未查验农户的身份信息,未制作进货记录和索要购货凭证。购进上述黄豆芽后,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将其摆放在经营场所内以3.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年8月31日,本局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上述涉案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样数量(含备样)3.434kg,购样费现场支付),并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经检验,上述涉案黄豆芽的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9月13日,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内已无上述涉案黄豆芽。涉案黄豆芽的实际销售数量为4.27kg,销售收入为16.9元。
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在购进涉案食品时,未保存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要涉案食品购货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经营的涉案食品经食品安全抽检,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潼南区永好副食百货超市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9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1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