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6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6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5号),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春晖食品厂生产手工全型火锅底料(麻辣)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手工全型火锅底料(麻辣)(生产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400克/袋);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冕宁县千进时代润发商贸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厂厂址已无厂房,厂房已拆迁。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手工全型火锅底料(麻辣)250袋,共计100公斤,货值3900元;已销售250袋,共计10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由于该厂已注销,处罚主体已不存在,且经调查确认,其生产的手工全型火锅底料(麻辣)符合Q/CH0004S,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委托方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品包装袋标识错误,责任在委托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此案不符合立案标准,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
二、新都区荣恒干杂店经营荆竹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荆竹笋(抽样单号:购进日期:2022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次荆竹笋2.5公斤,货值27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都区荣恒干杂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8.4元整(大写捌元肆角);
3. 罚款800.00元整(大写:捌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荆竹笋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按照规定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做好进货台账,确保店内销售的商品能够溯源,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新都区梁祥肥肠粉店经营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粉条(加工日期:2022年6月14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加工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次粉条20公斤,货值900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都区梁祥肥肠粉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5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500.00元整(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粉条由当事人加工,因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不合格产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保存及使用制度,确保店内经营的食品质量有保证,以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猫耳酥(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猫耳酥(糕点)(生产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200克/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绵阳市涪城区湘武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猫耳酥(糕点)150袋,共计30公斤,货值935.6元;已销售125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25袋,共计5公斤;封存25袋,共计5公斤。当事人成都恒博融信超市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猫耳酥(糕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查明进货渠道和批次确保不再采购同批次产品;加强进货查验,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