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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10.13)

2022-10-13 18:09: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0月13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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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10.13)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6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1122311530874的核桃蛋糕和XC22331122311530875的扁桃仁蛋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冠亦(嘉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蛋糕、扁桃仁蛋糕,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52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冠亦(嘉兴)食品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5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212的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瑞洲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河粉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213的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景梁小吃店经营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河粉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214的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大晓名小吃店经营的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河粉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1205的米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于城镇卫平小吃店经营的米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米粉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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